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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这个问题太基础了。

假设美国最高法院腐败到足以篡夺远远超出其初衷的权力。有什么机制可以控制它?假设最高法院对每一项国会法案或行政行动都提出违宪指控。有什么现实的机制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假设最高法院也通过接受有利于其盟友的挑战来影响总统和国会选举,就像布什诉戈尔案一样。有什么办法可以阻止这种情况发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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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可能之前出现过。也许已经得到解答了。你在做研究时有什么收获吗?否则,这个问题问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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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接受有利于盟友的挑战”。除了取得明显胜利外,可能对此无能为力。即便如此,如果我没记错的话,1876 年的选举在某些州取得了一些“明显”的结果 [第一次计票],尽管如此,这些结果还是在法庭上受到质疑,有时甚至成功。en.wikipedia.org/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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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便说一句,很难想象如果没有国会的帮助,最高法院的大多数会变得如此腐败,因为参议院必须批准每一项任命。想想看,现任最高法院之所以取得保守派绝对多数,是因为特朗普总统任期内出现了几个空缺,当时他的参议院是共和党的(更不用说奥巴马任期结束时出现的空缺,但参议院不会考虑他的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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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eW 没错。老总统/参议院可以掌控最高法院,当他们失去权力时,最高法院将接管。由于弹劾罢免需要 2/3 多数票,因此这种“制衡”可能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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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uarague 奥巴马的最后一次选择被阻止了,而特朗普的最后一次选择则匆忙通过以获得绝对多数,所以听起来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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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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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可以弹劾最高法院法官并将其免职,这在过去也发生过。

1804 年 11 月 30 日,参议院在其短暂的历史上第三次开始准备弹劾审判。1798 年和 1799 年,参议院曾审判过一位因叛国罪被开除的参议员。参议院以缺乏管辖权为由驳回了此案。1804 年的第二次弹劾审判以醉酒和精神错乱为由罢免了一位联邦法官。然而,与前两次审判相比,这第三次审判更挑战参议院探索可弹劾罪行的含义。

塞缪尔·蔡斯自 1796 年起就担任最高法院法官。蔡斯是坚定的联邦主义者,性格暴躁,在杰斐逊共和党于 1801 年控制国会后,蔡斯不愿收敛其尖锐的党派言论。弗吉尼亚州众议员约翰·伦道夫在总统托马斯·杰斐逊的敦促下,策划了针对蔡斯的弹劾程序,宣称他将以令人讨厌的司法手段彻底解决蔡斯的问题。1804 年 3 月 12 日,众议院投票弹劾蔡斯,指控蔡斯拒绝解雇有偏见的陪审员,并在两起政治敏感案件中排除或限制辩护证人。审判经理(众议院成员)希望证明蔡斯“在辩护律师发言之前宣布其对叛国罪的法律解释,是一种武断、压迫和不公正的行为。”弹劾条款的最后一条强调了此案的政治性质,指控这位法官在法庭上不断推行其政治议程,从而“倾向于滥用他所赋予的崇高司法品格,以实现一个竞选党派的低级目的”。

1804 年 11 月 30 日,参议院任命了一个委员会,负责“制定并报告弹劾审判的适当程序规则”。当他们于 1805 年 1 月受理针对联邦党法官的案件时,参议院由 25 名杰斐逊共和党人和 9 名联邦党人组成。1805 年 1 月 4 日,蔡斯出现在议员面前,回答指控。他宣称自己是因为政治信念而不是任何真正的罪行或轻罪而受审,并要求将审判推迟一个月以准备辩护。参议院同意了,审判于 2 月 4 日正式开始。

蔡斯的辩护团队包括数名美国最杰出的律师,他们说服了数名摇摆不定的参议员,蔡斯的行为不值得罢免他的职务。1805 年 3 月 1 日,参议院宣告塞缪尔·蔡斯所有罪名不成立,至少有六名杰斐逊派共和党人加入了对每一项条款投无罪票的九名联邦党人行列。多数人对八项条款中的三项投了有罪票,但每一项条款的投票数都远远低于定罪所需的三分之二。参议院因此有效地保护了司法​​机构免受国会因不赞成法官意见而对司法机构的进一步攻击。蔡斯恢复了法官职务,直到 1811 年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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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116 名大法官中只有 1 人被弹劾,而 45 名总统中只有 3 人被弹劾。参议院从未判定任何一人有罪(尽管尼克松因为看起来不可避免而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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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ichael 宪法中没有条款规定最高法院可以推翻弹劾。而且弹劾程序非常简单,几乎没有解释的余地​​,因此无法推翻弹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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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上确实如此,但实际上,随着美国政治日益两极分化,通过国会弹劾罢免任何人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只要法官偏袒某一政党,他们就很可能得到他们所支持的政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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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sollen 这并不能改变国会弹劾是解决所提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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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确实,宪法中的所有制衡都依赖于政府不同部门之间意见的差异;如果国会两院、总统和所有法官都持有相同意见,那么就不存在制衡。(除了每两年一次的选民民主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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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最高法院审理了每一项国会法案或行政行动,但都不同意其违宪的说法。

最高法院不能仅仅凭自己的意愿就宣布国会或总统的行为违宪。必须有人起诉政府,然后通过司法系统的所有层面进行上诉。正如我们在最近进入这一阶段的案件中看到的那样,原告必须有资格提起诉讼——他们必须受到相关法律的损害。

因此,如果最高法院不喜欢某项法案,但受其影响的人又不愿意花费所有精力向最高法院上诉,那么该法案默认仍然有效。

托马斯法官曾表示,他希望有机会重新审视过去关于同性婚姻的判决。但除非有新的诉讼上诉,否则该判决仍将是国家法律。

通过所有上诉法院向最高法院上诉的过程必然非常缓慢。因此最高法院接管国家并不现实。他们无法发起任何行动,只能做出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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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最高法院法官的此类评论鼓励各州通过法律,迫使法院向最高法院提出挑战。这正是 Row vs Wade 案中发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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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错,我在另一个问题中谈到了这一点。但要打到最高法院,仍然需要做很多工作,花费不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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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情况之前也发生过多次,即使参议院努力通过否决奥巴马的选人权并匆忙通过特朗普的第三选人权来操纵法庭。人们愿意打持久战来获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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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反堕胎者花了 50 年时间才实现他们的目标。试图通过最高法院接管国家是一个非常缓慢、费力的过程。这就像国会每 5 年只能通过一项法案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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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现在他们以 6-3 的多数票通过了该法案,这意味着完成其他事情的时间会快得多。之所以花费这么长时间,主要原因是等待法院获得足够的多数票来处理摇摆票。现在只需要一个州制定反同性恋法,最高法院很快就会审查过去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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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直接弹劾部分法官(正如所解释的那样)这是对付腐败个人的最佳补救措施之外,国会还有权对法院的组成和程序做几乎任何他们想做的事情,只要他们能通过一项法律。因此,如果这不仅仅是少数腐败法官的问题,而是一个系统性缺陷,那么这个系统是可以改变的。

宪法关于最高法院的组成全部规定如下:

第二条: [总统]应提名,并经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任命……最高法院法官……

第三条: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任命和设立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只要品行端正,就应任职,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因其服务而获得报酬,该报酬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法院法官人数以及法官的政策和程序均由法律或惯例确定,可通过新法律进行更改。唯一无法通过修正案进行更改的是改变法官的任命方式、通过弹劾以外的其他方式罢免法官以及扣减法官薪水。

因此,国会和总统共同努力,可以在法庭中安插一些不腐败的“更优秀”的法官,重新定义,实施强制回避指导方针(而不是),改变(但不是规定可以上诉),等等。

正如理论上所说,法官可能会被弹劾,但鉴于政治两极分化加剧,只要法官坚持支持一个政党,这种情况似乎不太可能发生。

实际上,如果最高法院真如你所说的那么糟糕,那么真正的答案可能是总统不再尊重他们的决定。宪法从未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有权裁定违宪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他们简单地宣布的一项权力,在陷入无赢局面时,他们有第三种选择。这似乎是一项合理的权力,所以人们就顺从了。

因此,理论上总统可以辩称,他们无需尊重某项违宪的裁决,只需无视最高法院即可。这不是一个轻率的决定,但在您描述的这种极端情况下,这似乎是人们可以考虑采取的措施。

但现实情况是,此时你将面临宪法危机。总统是否会逃脱此类行动的惩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众是否认为他这样做是正确的,而不是公众是否支持最高法院的行为。此时,这更多的是政治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希望我们永远不会到达那个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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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报道,安德鲁·杰克逊说:“法官已作出决定;现在就让他执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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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宪法从未明确规定最高法院有权裁定违宪行为…”能否提供相关来源或更多信息。最高法院不属于美国宪法,或者属于宪法但没有实际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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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DataDumpNoContribution 我推测这是对司法审查概念的引用。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可以通过解释法律来裁决各方之间的“案件和争议”。最高法院对此的解释是,它有权通过宣布法律违宪并推翻法律来解决法律与宪法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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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vid 我明白了。那么,对于裁决各方之间的“案件和争议”意味着什么,可能存在其他流行的解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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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冒着吹毛求疵的风险,您为什么认为政治现在变得更加政治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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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答案都涉及对最高法院的全面审查的一个或多个部分。我将尝试全面地回答。

自然检查

最高法院是与行政和立法同等的政府部门。每个部门都有其天然的优势和劣势。最终,立法部门被推定为“平等中的佼佼者”,而司法部门则应服从立法部门的意图。当最高法院以违宪、含糊或不当为由推翻法律时,该裁决可能会被立法行为实质上推翻(在一定范围内 – 例如国会不得废除宪法)。同样,行政部门可能会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发布行政命令和各种指令,以恢复现状。

  1. 最高法院本身没有采取行动的原始权力。它只能对现有行为或条件作出反应/回应,并且通常只有在有人要求时才通过提起诉讼。这个过程漫长(需要数年,如果加急则至少需要数月)、昂贵、技术性强,而且永远不会如你所愿。这意味着诉讼当事人有强烈的动机避免让法院介入。

尽管最高法院的权力巨大且范围广泛,但基本上只有在系统无法顺利运行且存在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冲突时才会被激活。作为一项紧急措施,最高法院的使用/突出地位/权力的上升本身就是一个明亮的红色警告灯,表明这个国家运转不佳。

立法检查

  1. 国会可以弹劾法官,如果弹劾得到参议院的批准,法官将被免职,从而产生空缺,该空缺可以通过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来填补。如果最高法院越权,或以其他方式多次激怒立法机构,立法机构可能会发现自己需要一批新的法官。

  2. 只要有绝对多数支持,宪法修正案也可以由国会通过。虽然门槛极高,但这是解决最高法院错误裁决的首选工具。

  3. 澄清法规也是国会在做出其不喜欢的裁决后限制最高法院有效管辖范围的一种手段。一旦理解了理由,国会就可以重新制定法规,以限制最高法院裁决的影响如何/何时/为何被允许继续下去。并非所有最高法院的裁决都符合这一点,但大多数都符合。

行政检查

  1. 与立法机构一样,总统可以发布行政命令来澄清政策或制定事实上的规则,从而挫败法院的目的。如果法院表示在执行某项政策时不能考虑种族因素,总统可以决定以财富/收入为标准来执行该政策。只要政策关注的是种族与贫困之间的强烈相关性,你就设法让政策回到目标(尽管会产生大量误捕)。

  2. 是某位总统对最高法院试图妨碍其政策议程的回应。虽然这种方法本质上是立法性的,但总统的“”(该术语由该总统的一位表兄创造)可能被用作制衡其他两个部门的一种形式。

  3. 对最高法院法官和/或人员的调查,尽管处于欺诈的边缘(即使没有完全越界),但行政部门有权下令进行。当证据能够收集时,弹劾案就更容易成立,而对法官的刑事调查即使没有什么有意义的发现也会非常令人不安。

外生检查

  1. 尽管州政府(在纸面上)是联邦系统的下属政府,但它们也可以对最高法院进行制衡。主要原因是,如果各州政府之间能够形成足够的联盟,它们可以——无需等待国会——发起并实施宪法修正案。

  2. 而且,正如一个被删除的答案所提出的,如果在足够多的人中激起足够的情绪来维持这一努力,整个美利坚合众国——作为民主的一项实验——可能会被解散。评论者反对这一点,认为它“没有制衡作用”。我对此表示质疑。事实上,在没有上述其他机制的情况下,这是唯一一种对政府权力的普遍制衡。然而,这份清单其余部分的全部目的是使这个最后的“核选项”成为可避免的选项。然而,归根结底,政府的存在完全是人民赋予权力的结果,因此人民(请注意,不是个人)可以撤回该赋予并解散联盟。

然而,因为制宪者设定了如此多的其他选择,最高法院必须以令人难以置信的方式采取极其暴虐的手段,才算是一个明智的提议。

最高法院不是宪法法院。南非宪法法院确实与立法者互动,并可以在法律颁布之前对其进行宪法审查。

最高法院大部分时候只是以上诉法院的方式行事,即案件中必须有真正持有矛盾观点的当事人。

它不涉及可能或应该发生的事情。必须有真正的案例才允许他们参与。

在美国,法律没有真正被执行的意愿,因此也没有真正的案例可以进行违宪审查,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话虽如此,所有法院都有权判定某项法律违宪。从交通法庭到最高法院。

因此,从本质上说,限制最高法院法官腐败的一大因素是,很少有宪法问题能够受到如此严格的审查。最高法院通常不会审理大多数被要求审查的案件。

最高法院审查的这种高度选择性是一个特点,而不是缺陷。

这使得下级法院能够在更地方化的层面上发展宪法权威。司法系统更符合当地的观点,法官也不再关心联邦政治。最高法院实际上只参与国家层面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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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想要推翻法律的人来说,将事情提交法庭并不是什么难事,他们只需要花费时间和金钱通过法庭来推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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