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公职人员、警察等,使其在执行公务时腐败是违法的。但是,请考虑以下假设:

“罗伯特·佩恩”是一位富商。一天,当他在街上行走时,一名精神病流浪汉用刀袭击了他,大喊佩恩先生是撒旦的产物,必须被杀死。当然,佩恩先生进行了自卫,在随后的搏斗中杀死了袭击者。这是一个明显的自卫案例,有多名目击证人和各个角度的监控录像。

和许多成功的商人一样,佩恩先生也有很多敌人。因此,他担心第二天的头条新闻会是这样的:“千万富翁杀死无家可归者(同行:‘他一直是个无情的混蛋’)”。

他向调查中的各警察和官员支付费用以保持事件的平静,这合法吗?佩恩并不是想阻止他们履行职责;他只是希望他们安静地工作,不要引起对这一事件不必要的关注。

编辑:为了澄清起见,我想知道贿赂法是否涵盖向政府官员支付的所有款项以换取某些东西,还是只涵盖那些旨在对所述官员履行职责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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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reendrake 标题确实有缺陷。我试图找到更准确地表达我意图的内容(如问题正文中所述),但未能如愿。Jen 编辑的标题也不完美,但效果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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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我认为它没有什么真正的问题。标题几乎永远无法捕捉到问题的所有细微差别,如果能,那可能是因为问题不够详细。在我看来,标题只需要给出问题的粗略建议,足以吸引那些拥有或想要了解更多信息的人的注意。你的标题可以更好吗?当然。我们真的需要/期望用户每次都能找到最好的标题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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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顺便说一句,不幸的佩恩先生最好亲自联系媒体(或发表声明),披露他遭到袭击并勇敢地与一名持枪精神病患者搏斗,后者不幸在搏斗中丧生。事件本身可能是任何记者都能轻松找到的公开记录(包括通过与案件无关的警方消息来源,因此不会出现在佩恩先生的可能受贿者名单上),因此无论是否行贿,它都可能出现在报纸上。通常来说,歪曲事实比掩盖事实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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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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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02 条——贿赂

(a) 任何人若故意或明知地向他人提供、授意或同意授意,或向他人索取、接受或同意接受下列物品,即属违法:

(1)作为收受人作为公务员、政党官员或选民的决定、意见、建议、投票或其他自由裁量权的报酬而获得的任何利益;

(2)作为收受人作出决定、投票、推荐或行使司法或行政程序中的其他自由裁量权的对价而获得的任何利益;

(3)公务员或者政党官员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获得的任何利益;

(4) 任何根据《选举法》第 15 章定义的政治捐款或根据《政府法典》第 305 章进行和报告的支出,如果该利益是根据明确协议提供、授予、索取、接受或同意的,该协议明确同意采取或不行使特定的官方自由裁量权,如果若非为了该利益就不会采取或不行使此类官方自由裁量权;尽管任何证据规则或陪审团指示允许在没有某些证据的情况下进行事实推论,但根据本细分进行的任何起诉都必须提供明确协议的直接证据。

(b) 如果行为人试图影响的人不具备按照期望的方式行事的资格,无论因为他尚未就职、缺乏管辖权还是其他任何原因,这都不能成为根据本条提起公诉的辩护理由。

(c) 不得以在下列日期之前未提供或授予利益,或未索取或接受利益为由对根据本条提起的诉讼进行辩护:

(1)该决定、意见、建议、投票或其他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已经发生;或者

(二)公务员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的。

(d) 如果利益属于《选举法》第 15 篇所定义的政治捐款,或者根据《政府法典》第 305 章进行并报告的支出,则不适用第 (a) 款第 (1)、(2) 和 (3) 款的规定。

(e) 本节所指的犯罪是二级重罪。德克萨斯州刑事法典 § 36.02

经 1993 年法案第 73 部立法第 900 章第 1.01 节修订,自 1994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

经 1991 年第 72 号立法法案第 304 章第 4.02 节修订,于 1992 年 1 月 1 日生效

经 1983 年第 68 届立法法案第 3237 页第 558 章第 2 节修订,自 1983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

经 1975 年第 64 届立法法案第 915 页第 342 章第 11 节修订,自 1975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

1973 年法案,第 63 届立法,第 883 页,第 399 章,第 1 节,自 197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有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刑事案件的细节可以帮助警方吸引公众对案件的关注,以期诱使证人出庭作证。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证人、记录证据和肇事者的可用性,似乎不需要这样的诱导。

因此,警察与记者谈论此案属于超出其职责范围的行为,但由于警察与记者之间存在私人关系,这种情况仍可能发生。

那么就可以争辩说,“罗伯特·佩恩”是否向警察提供了以下诱因:

“除非履行公务需要,否则不要向新闻媒体谈论此事”

…不属于贿赂,因为:

  1. 它并不要求受助人行使公务员的自由裁量权。

  2. 它并不要求接受者改变其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的决定、投票、建议或其他官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3. 它不鼓励违反法律赋予公务员或政党官员的职责。

  4. 这不是政治捐款。

正如我所写的,诱因是让官员不执行官员可能在其公务之外采取的行为,并且如果这样做对于官员履行其职责是必要的,则不应适用诱因。

这与向警察提供金钱以让他们不在中午之前修剪私人住宅的草坪,或以金钱购买他们的旧自行车一样,不算是贿赂。这与他们的公务无关,因此不属于贿赂。

然而,如果“罗伯特·佩恩”要提供这样的诱惑,他应该非常小心,确保在记录中(书面或电子)表明诱惑是为了不让警官采取超出其职责范围的行为,以防诱惑被误解为贿赂。首先询问警官是否有必要向新闻媒体通报,并收到“否”的答复可能是明智的。

考虑到为了避免媒体关注,“罗伯特佩恩”可能还希望向其他证人提供诱惑,必须小心确保他们也正确理解诱惑只是为了让他们不要对新闻媒体讲话,否则也可能导致篡改证人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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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似乎很难证明贿赂没有对警察产生不正当影响,使佩恩受益,无论佩恩对警察说了什么。我无法想象这种情况会持续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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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请考虑以下内容:“作为 10,000 美元的交换,不要将此合同授予我公司以外的任何人,除非这样做是您公务的必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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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的。我不是律师,但我的印象是,在美国,仅仅在可能造成不当影响的情况下赠送礼物就可能被视为贿赂,无论你在赠送礼物时说了什么。如果有人被捕,然后他们给警察、检察官、法官等送了一大笔礼物。我无法想象这在法律上不会被解释为贿赂,无论他们在送礼物时说了什么。事实上,美国政府严格限制政府雇员可以接受的礼物的货币价值,我相信这是为了遏制贿赂,因为他们知道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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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礼物仍然可以起到贿赂的作用,因为它们使得接受者对送礼者产生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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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是个模糊的领域。 当然不想冒这个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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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

任何人凡直接或间接地……给予、提议或同意给予或提议向官员……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报酬、好处或利益,作为与政府进行业务往来或与政府有关的任何业务事项有关的合作、援助、施加影响或作为其作为或不作为的对价,均属违法,……不论事实上该官员是否能够根据情况进行合作、提供援助、施加影响或采取或不采取所提议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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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广义上讲,这几乎是所有地方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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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至少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如果贿赂是为了保护更高层次的利益,那么贿赂就是合法的。举个愚蠢的例子,如果你是唯一一个能够在座无虚席的足球场下拆除定时炸弹的人,但没有人相信你,你也没有票,那么你可以贿赂官员让你进去。这种贿赂是防止灾难发生的最不必要和最充分的手段。

我之所以说“至少在某些情况下”,是因为我认为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某种罪行由于系统性原因仍属犯罪,但不会被起诉或赦免。

但是在要求每个人都向有需要的第三方提供帮助的司法管辖区(例如许多民法管辖区),我认为名义上违法的行为将与自卫的行为受到相同的保护。

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在联邦层面,只要“交换条件”发生在“交换条件”之后(或反之亦然,取决于您的措辞),它就是合法的。

在斯奈德诉美国案中,保守派法官布雷特·卡瓦诺写道,联邦法律并未规定州和地方官员接受礼物或“酬金”以奖励其行为属于犯罪。相反,他说,州和地方政府有权规范对州和地方官员的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