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假设的情况:
音乐家偶然发现了一首小号协奏曲,他想用它参加比赛,赢得与当地管弦乐队一起演奏的机会。音乐家购买了小号和钢琴协奏曲的著名已出版版本,以及小号和全管弦乐队的原始版本。音乐家联系了出版商,询问购买全管弦乐队乐谱的事宜,他们告诉音乐家,它从未出版过,只作为手写手稿存在于图书馆中,在给多家比利时图书馆发送电子邮件后,音乐家终于找到了拥有手稿并愿意将其数字化并发送给音乐家的图书馆。
音乐家的理解是:(a) 音乐一经写下来便受到版权保护,(b) 音乐家需要从版权持有者处获得单独的许可/许可才能演奏音乐。但与此同时,在告诉出版商有关原始手稿的信息后,出版商告诉音乐家,它查看了 SABAM 的网站(似乎是 ASCAP 的比利时版本),小号和管弦乐队协奏曲的版本目前尚未注册,并且从未被宣布或丢失过。
虽然该曲创作于 1938 年,但作曲家于 1970 年去世,这可能意味着他的所有作品都应受到版权保护(死亡 + 70 年)。同时,Musician 还对作曲家进行了一些家谱研究,他本人似乎没有孩子,而且是独生子,因此 Musician 无法联系任何可能继承版权的直系亲属。图书馆和出版商都不知道 Musician 可以联系谁作为版权持有者。
音乐家是否已尽一切可能找到合适的版权持有者?音乐会门票(如果我能去表演的话)是免费的,所以也不存在货币化/版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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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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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题的作品被称为“孤儿作品”。一些国家对“孤儿作品”有强制许可制度,但在美国,强制许可仅适用于未在电影或电视中使用过的音乐作品的翻唱(这可能足以解决本案的问题)。
尽管已尽职尽责地尝试联系孤儿作品的作者,但仍无法联系到该作者,这并不能成为侵权的辩护理由,尽管这确实表明所有者起诉侵权的可能性可能低于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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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还区分了故意侵权和非故意侵权,如果某人能够证明自己已尽了善意努力寻找版权所有者,则不太可能被判故意侵权,尤其是如果他们能够证明自己已拨出资金用于在找到版权所有者后支付版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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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知道版权并坚持创作作品的人来说,即使尝试联系版权所有者但没有成功,也不能成为侵权的辩护理由。
另外,尽职调查是严格责任罪起诉的辩护理由。如果尽职调查可以作为辩护理由,则要求当事人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错误。
尽职调查适用的一个例子是误导性广告罪。如果一个人发布了误导性广告,并且已经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其准确性,那么他就不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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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从理论上讲,举办音乐会是违法的,但实际上这样做没问题,因为没有人能够起诉,因为没有人知道谁拥有版权?因为这是民事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所以警方不会自动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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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侵犯版权时,避免责任的最合理方法就是不侵犯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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