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指定乙为其授权委托人。乙指定丙为其授权委托人。甲、乙均丧失行为能力,乙不再具有代表甲行事的能力。丙能否以乙的授权委托人身份代表甲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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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B”失去行为能力,则“A”的授权委托书通常会指定一名替代者。该替代者可能是“C”,也可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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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我所想到的特定案例中,人 A 的主要 POA 已去世,替代 POA 患有晚期痴呆症。人 A 也患有晚期痴呆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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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这些都是持久的授权委托书,因为正常的授权委托书会在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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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问了一个好问题,我之所以发表评论,是因为 A 和 C 可能互不相识,而且没有理由相信 C 会愿意承担责任,甚至会为 A 的最大利益行事。法院可能需要为 A 指定一名代表。可能是 C,也可能不是……我怀疑是否存在任何自动或隐含的责任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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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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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不能仅仅因为 C 被指定为 B 的持久授权代理人,而 B 又被指定为 A 的持久授权代理人而担任 A 的持久授权代理人。

持久授权书中的授权代理人指定属于指定人个人,且此指定通常不可转让(除非持久授权书另有明确规定)。

相反,一个关心丧失行为能力的 A 的福祉的人,必须根据有资格(并且优先)被任命为 A 的监护人及/或保护人的法律,向法院申请被任命为 A 的监护人及/或保护人。

补充评论

正如评论中指出的那样,非持久授权书在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时失效。但问题的背景表明,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关于遗产规划类型的持久授权书。

此外,根据授权书正式指定的代理人,如 B 人,在具有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可以雇用某人作为 B 人的代理人,执行非持久授权书规定的特定任务 – 例如,为 B 人取包裹或进行股票交易所销售,以进一步履行 B 人作为 A 人的持久授权代理人的行为。

在许多州,这种区别的原因在判例法或成文法中并不一定有很好的说明,但却被广泛理解,并且在案件呈现时具有直观的意义。

基本上,之所以有这种区别,是因为无行为能力人的持久授权委托人比有限非持久授权委托人拥有更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执行范围狭窄、定义明确的任务。持久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人委托没有非常广泛的全球自由裁量权的持久授权委托人代表委托人行事,并对该人寄予了极大的信任。相比之下,非持久有限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人几乎不会对代理人寄予同样的信任,让其执行广泛的自由裁量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

根据2003 年《授权书法》,由于 B 丧失行为能力,导致 A 的授权人职位出现空缺。也就是说,B 不再是 A 的授权人,因此授权问题已无意义。

更一般而言,根据,除非委任书规定,否则受托人的权力不可转让。在委托人也可以使用代理人的情况下,受托人可以使用代理人,但他们不能将其作为受托人的权力委托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