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尼亚参议员投票决定免去副总统里加蒂·加查瓜的职务,尽管他未能在弹劾审判中作证,但其律师表示他已被送往​​医院。[…]

上周,国民议会(议会下院)的绝大多数议员投票弹劾他,为参议院为期两天的审判奠定了基础。

周四晚上,67 名参议员中以三分之二的票数投票罢免了他,罪名包括腐败、煽动种族分裂和破坏政府。

参议员们以绝大多数票数判定他的第一项罪名成立——足以让他被免职。

投票之前,加查瓜曾表示,如果该决定获得通过,他将提出质疑。

参议院判决有罪后,副总统还有什么法律补救措施吗?


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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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议院判决有罪后,副总统还有什么法律补救措施吗?

简短答案

是的。

参议院的定罪将接受肯尼亚高等法院的司法审查,而该审查又将受到肯尼亚上诉法院对高等法院裁决的普通上诉程序的约束。

此次上诉中最实质性的问题是,当副总统因医疗紧急情况无法出席参议院弹劾审判而参议院仍继续进行审判时,他是否被剥夺了根据肯尼亚宪法在参议院弹劾审判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长答案

的管辖,该条又引用了《肯尼亚宪法》第 144 条(丧失行为能力)和第 145 条(弹劾)中有关罢免总统的规定。第 145 条规定:

通过弹劾罢免总统。

  1. (1)国民议会议员在至少三分之一议员的支持下,可以提出弹劾总统的动议——《肯尼亚 2010 年宪法》

(a) 严重违反本宪法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

(b) 有充分理由相信总统违反了国内法或国际法;或 (c) 存在严重不当行为。

(2)如果根据第(3)款提出的动议

(1)得到国民议会至少三分之二议员的支持——

(a) 议长应在两天内将该决议告知参议院议长;并且

(b) 在本条所要求的程序作出结果之前,主席应继续履行其职责。

(3)在收到国民议会议长的决议通知后七日内——

(a) 参议院议长应召集参议院会议,审理针对总统的指控;

(b) 参议院可通过决议任命一个由十一名议员组成的特别委员会来调查此事。

(4)根据第(3)(b)款任命的特别委员会应当——

(a) 调查此事;并且

(b)在十天内向参议院报告其是否认定针对总统的指控细节得到证实。

(5) 总统有权在特别委员会调查期间出席并派代表出席。

(6) 如果特别委员会报告,针对总统的任何指控的细节——

(a) 没有得到证实,不得根据本条针对该指控采取进一步程序;或者

(b) 经证实,参议院应在给予总统陈述机会后,对弹劾指控进行表决。

(7)如果参议院至少三分之二的议员投票支持《肯尼亚宪法》,维持任何弹劾指控,总统将不再任职。

肯尼亚宪法于2010年通过,这是首次使用这项规定(据我所知)。

肯尼亚宪法所采用的模式与美国宪法的弹劾条款非常相似,这些条款见于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其中还规定“美国总统受审时,由首席大法官主持”)以及美国宪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了弹劾总统、副总统和“美国所有文职官员”的理由)。而且,在美国法律中,弹劾是一个“政治问题”,基本上不受司法审查,这主要是因为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五款在相关部分规定:

每院有权裁定本院议员选举结果及资格,每院出席议员达半数以上,即可行使议事职权;若出席人数不足半数,则得每日休会,并得授权以法定方式,依照议院所定处罚方式,强制缺席议员出席会议。

每院有权制定议事规则,惩罚行为不检的议员,并经三分之二议员同意,开除议员。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弹劾不享有陪审审判的权利。

第 145(6)(b) 条赋予被弹劾总统在弹劾审判中陈述意见的权利,第 150 条在副总统弹劾中也引用了这一规定。(美国宪法中没有这一规定,除了总统弹劾案,这个问题留给参议院处理,在总统弹劾案中,这个问题留给主持参议院审判的美国首席大法官处理。)

因此,所提出的问题是:(1)由于副总统出现医疗紧急情况而未能利用给予副总统的申辩机会,这是否侵犯了副总统根据第 145(6)(b) 和第 150 条享有的申辩权;(2)尽管副总统未能出庭,肯尼亚参议院仍决定继续审理该案件,这一决定是否需要接受司法审查。

例如,肯尼亚宪法第 105 条规定,肯尼亚高等法院对议会的权力可能大于美国最高法院对弹劾程序的权力,该条款赋予高等法院而非议会权力,以解决有关国民议会或参议院的所谓成员是否合法当选的争议。相比之下,在美国,根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第 5 款的规定,国会是其自身选举的最终裁决者。

肯尼亚宪法第 124(1) 条规定:

国会两院均可设立委员会,并应制定议事规则,以确保两院会议(包括两院委员会会议)有序进行。

因此,议会可以制定自己的规则。但这并不意味着议会像美国宪法那样成为其程序的最终裁决者。相反,第 165(3)(c) 条规定:

(3)除第(5)款另有规定外,高等法院应当——……

(c)有权审理根据本《宪法》任命的审理免职人员的法庭所作决定的上诉,但根据第144条任命的法庭除外;

(5)高等法院对以下事项不具有管辖权——(a)根据本宪法保留由最高法院专属管辖的事项【编辑:总统选举纠纷】;或(b)属于第162(2)条所述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事项【编辑:就业和环境法庭】。

因此,作为肯尼亚最高审判法院的高等法院确实有权审理副总统对肯尼亚参议院在弹劾审判中对其定罪的上诉,并且其裁决可以进一步上诉至肯尼亚上诉法院,然后再上诉至肯尼亚最高法院,这与美国宪法规定的程序不同。

因此,肯尼亚宪法明确规定该问题可由法院审理。

因此,如果副总统对下级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则可以向高等法院提出以下问题:给予副总统的申辩机会由于副总统的医疗紧急情况而未能利用,这是否侵犯了副总统根据第 145(6)(b) 和第 150 条享有的申辩权?如果副总统对下级法院的判决不满意,则可以向上诉法院上诉,然后向肯尼亚最高法院上诉。

老实说,以中立的局外人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这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并不是无意义的,而且可能出现任何结果,特别是考虑到这将是肯尼亚法庭的第一印象问题。

议会可以辩称,参议院不是第 165(3)(c) 条所指的法庭,但考虑到肯尼亚宪法的大背景,这可能不是一个强有力的论据,特别是因为第 144 条明确规定罢免程序不受高等法院管辖,而第 145 条规定罢免程序则受高等法院管辖。

据推测,如果副总统在高等法院胜诉,高等法院将下令采取的补救措施将是参议院重新审判,让副总统有机会陈述意见(或者议会可以放弃弹劾,并寻求以无行为能力为由罢免副总统,具体取决于导致副总统住院的医疗事件的性质)。参议院很可能会在重审时做出同样的裁决,因此它可能会接受这样的裁决,而不是上诉。如果高等法院以这种方式裁决,它也可能撤销参议院的定罪,让副总统多任职几天(以及随之而来的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