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针对同一问题针对同一被告提起多起集体诉讼?

(如果答案是“是”,那么附加问题是,这是如何运作的?潜在的集体成员是否必须选择加入哪起原告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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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发现了一篇关于该主题的有趣的文章,但它的中心是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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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它没有说额外的诉讼也是集体诉讼。你有证据表明它们是集体诉讼吗?个别集体成员当然可以选择退出并提起自己的(非集体诉讼)诉讼,这可能就是这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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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ateEldredge – 这就是我理解的措辞 – 当然可能只是措辞不当。但为什么有人会为这样的事情提起非集体诉讼?CA 会为律师事务所赚更多的钱,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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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您认为您可以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失比您认为集体诉讼成员可能获得的损失要多,那么您可能会这样做。集体诉讼通常以每位集体诉讼成员“5 美元礼品卡和 12 个月身份盗窃监控”之类的条件解决,因此这个标准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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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删除了具体的例子,因为它只是引起了关于它是否恰好是你所询问的情况的一个例子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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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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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针对同一问题针对同一被告提起多起集体诉讼?

是的。

一般情况下,多起诉讼会被合并。处理程序各不相同。通常,某个特定法院系统中会有一个跨地区合并法庭来处理此事。

通常,一旦诉讼合并,就会指派一个律师团队(通常是第一个提起诉讼的律师)来代表原告处理所有合并诉讼。

但具体细节要视具体案件而定,联邦法院系统和各州法院系统的程序也有很大差异。这是一个技术性很强、“先进”的民事诉讼问题。

例如,在科罗拉多州,这一案件由一个特别法庭处理,从组织结构图来看,该法庭是州最高法院的一部分,由下级法院的法官与最高法院的法官一起审理,并针对这些案件制定了一整套程序规则,以便以极快的速度审理和辩论这些案件。

联邦系统设有一个处理跨地区诉讼的小组,该小组基本上是其自己的独立的元法院。

案件合并审理后,由审判普通管辖法院指定一名法官负责审理合并案件。

相反,如果所有要合并的案件都在同一联邦地区法院,或同一州级县或司法区,则适用不同的程序(在每种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其中一个要合并的案件的法官(或该法院的首席法官)会下令合并案件并将其分配给一位法官(通常是第一个提起诉讼的法官),而无需根据普通民事诉讼规则诉诸单独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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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我理解正确的话,MDL 合并程序甚至不是集体诉讼所独有的——它可以合并不同的个人诉讼,以协助解决共同问题,或让某些“测试”案件首先进行,为其余案件的解决提供信息(有点像从集体诉讼中获得一些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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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en 确实如此。它比集体诉讼更为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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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例如:桑迪胡克受害者面临三起不同的诽谤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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