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合并法案,基本上每个其他政府都会定期发布按字母顺序排列的汇编,其中包含当时生效的每项法案的最新版本。例如,如果有人想查看 1980年英国《公路法》或《加拿大刑法典》的最新版本,合并法案就是该法案及其修订版本。然而,出于某种原因,美国联邦法律要复杂得多。
在美国法典 (USC) 的 (目前) 54 个标题中,一些法律领域已被编纂为法律修订顾问办公室所称的“实证法”,[1]这意味着该标题本身就是一部正式的法规。然而,其他“非实证法”标题并不是真正的法规,而是“法律的表面证据”。这些标题包括其类别中的所有法案,并经过编辑,以形成准官方法律法规。美国法典倾向于对国会通过的内容进行细微修改,从将法案中的“标题”改为美国法典编纂中的“分章”,到简化某些章节的措辞。[2]这意味着非实证部分有时可能不可靠,因为实际法律的措辞与美国法典不同。此外,由于法案被挤在其他章节之间,因此编号通常很笨拙。[3]
这使得美国联邦法律显得有些尴尬,因为很多法案的合并版本组织和划分都很尴尬,有时部分内容与法律的实际文本不一致。既然如此,为什么美国联邦法律要这样编纂呢?
[1] 例如第 17 章 – 版权、第 11 章 – 破产和第 49 章 – 交通
[2] 例如 47 USC s. 152,源自1934 年的《联邦通信法》
[3] 例如,1993 年《宗教自由恢复法案》被编纂为 42 USC ss. 2000bb 至 2000b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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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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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政治
在普通法管辖区中,美国是唯一一个制定由政府制定、部分(大部分)确定的综合的国家。考虑到这项倡议的发起时间(19 世纪末)和实际实施时间(1934 年),这项倡议具有令人难以置信的创新性。
因为,这是一个真正的问题。
19 世纪是一个变化无常的时代,这促使世界各地的立法工作大幅增加。在此之前,立法法在“法律”中只占很小一部分,立法机构实际上并没有制定很多新法律。
随着每年出台的法案越来越多,影响任何特定生活方面的法律可能分散在六七项或更多项主要立法中。
普遍的反应是,私人出版商(通常出版病例报告的出版商)开始出版其管辖范围内的综合“代码”。当然,这些代码没有官方地位。
美国决定应该学习法国等民法管辖区的做法,并表示“真是个好主意”。英国当然说“我们不能向外国人学习任何东西”。美国和英国与法国的历史经验可以说不同。
因此,美国看到了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它,这是值得称赞的。然而,解决这个问题又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在普通法管辖区,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才是法律:那么,政府制定的综合法典应该被赋予什么地位(如果有的话)?好吧,你定期将法律提交国会,使法典成为法律。
太棒了。但这仍然留下了两个问题。国会不会停止通过法律(我的意思是,250 年后,你会认为他们现在已经制定好了法律),因此在发生这种情况和代码的年度更新之间存在滞后。而且,年度更新和实际更新代码的 5 年法律之间存在延迟。所以,就是这样。
其他普通法管辖区如何处理这个问题?大部分情况下,并没有处理。
法律仍然分散在多个法案中,律师们依靠私人合并,以信任但可核实的方式进行。有时,立法机构会主动为刑法、房地产法等重要事项制定合并法案。当他们这样做时,往往会产生一些内部纪律——当他们通过一项影响房地产的新法案时,他们会用它来修改房地产法案,而不是制定单独的条款。顺便说一句,美国国会不需要这种纪律,因为他们可以依靠法典来处理“综合”法案。
然后是电脑,更重要的是互联网。绝对的游戏规则改变者。所有法律,全部都在一起。私人出版商除非提供诸如评论或交叉引用判例法之类的增值服务,否则就会倒闭。
不要根据今天所见来评判美国或世界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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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并非孤例。加拿大及其各省也这样做。加拿大在 1886 年、1906 年、1927 年、1952 年、1970 年和 1985 年颁布了几乎完整的“修订”法令。此外,立法机构将每两周发布的政府制定的持续合并法案视为“官方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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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 法律最初以国会法令的形式通过,并作为“公法”发布
- 虽然美国法典中的非“积极”标题很有帮助,可以作为其所含法规的证据,但它并不是国会的字面法案。
- 法律有时会不一致或重复,并可能包含歧义。实证法编纂可解决不一致的法律、消除重复规定并澄清歧义。
- 编纂成积极的标题,以供国会重新颁布,需要时间。“办公室积极寻求联邦机构、国会委员会、编纂法律领域的专家和其他相关人士的意见。这些意见对于确保法律得到正确重述以及识别过时、含糊或不一致的条款并就如何处理这些条款达成共识至关重要。由于大量研究、磋商和建立共识对于正确重述法律至关重要,因此积极的法律编纂过程本身就很耗时。”
- 目前,该法典中有
美国并不是唯一一个立法机构颁布全新、官方法律汇编的国家。。加拿大在 1886 年、1906 年、1927 年、1952 年、1970 年和 1985 年颁布了几乎完整的“修订”法律。这些项目每个都耗时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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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律为何要这样编纂?
因为国会只颁布了美国法典中的部分条款。该法典最初源于私人编纂联邦法规的努力;如果可信的话,官方编纂是在 20 世纪 20 年代通过的。似乎将各种条款作为“实在法”颁布始于 1947 年。国会根本没有“抽出时间”颁布所有条款;我不知道他们目前是否有计划制定剩余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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