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去电影院,看到一对情侣在黑暗中亲热,拍摄他们合法吗?

在一些司法管辖区,。另一方面,如果你故意拍摄他人的私人行为(而他们很可能不同意你拍摄),这应该是偷窥行为,因此是违法的。

我心里没有特别想指什么管辖权。

*这显然很常见;如果有人在 Google 上搜索“如何在电影院亲热”,会得到很多页的搜索结果,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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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在公共场所接吻不是“私人行为”。同样不清楚的是,为什么你认为在不需要同意的司法管辖区内,未经拍摄对象同意而拍摄照片“应该”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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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我不是律师,但我觉得这可能取决于录制的内容和意图。例如,如果你录制的是政客违背其宣称的家庭价值观的行为,以获得政治利益,或者如果你录制的是一些淫秽内容,供你以后偷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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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该问题正在元上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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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不是重复的话,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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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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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

首先,在德国,你无权拍摄随机的人,特别是当他们处于弱势时。和《对拍摄和出版行为的规定相当明确。但这只是基础层面,人格权更为广泛。德国法院裁定,即使法律规定只禁止出版,但完全无法控制出版可能会(但不必)严重损害删除此类不想要的照片的权利:仅拥有照片就可能涉及人格权,特别是如今很容易失去对数字图像的唯一控制权。就是这样一个案例,其中一名女子要求删除之前已得到前任同意的私人、未发表的亲密照片 – 这一要求必须得到服从。

但是,它被双重禁止:亲热是法院认可的最私密的领域。虽然在公共场合亲热可能会被归类为“公共性侵犯*”(),如果性行为明显(例如,将手伸进对方的衣服里),但仅仅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而故意偷偷观看这种亲密行为就可能被视为侮辱()。然而,拍摄亲密场景,其中可以看到裸体或内衣覆盖的生殖器、臀部或女性乳房,也违反了

此外,问题还因描绘对象的年龄而变得非常复杂:图片可能是儿童图片(0-13.99 岁),也可能是青少年图片(14-17.99 岁),或者只是普通的色情图片,并且它们有不同的持有标准(任何人持有和出版均属违法,/ 持有可能合法,但出版肯定属违法,/ 只允许成年人持有(和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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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要忘记,从技术上来说,这可能属于 CP,这取决于“亲热”的定义以及他们是否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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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嗯,是的,但如果你沿着层次结构走得足够远,据我所记得,它们都在同一个标​​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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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voigt 有点像,但不完全是。虽然 184 涉及处理任何色情材料,但在德国,信件段落是完全独立的,而不是上级段落的子段落。它们被插入到基于内容的它们所属的位置,那里没有空数字(有几个自由的),但它们不是子段落,而是独立的(除了奇怪的定义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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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rish 德国法律对年龄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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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nvoigt 更有可能是青少年色情,因为儿童的定义是在 14 岁生日时结束。


    – 

根据您假设中所描述的事实,不会构成偷窥罪(刑法

162(1)任何人以偷窥(包括使用机械或电子手段)的方式,或对处于引起合理隐私期望的情况下的人进行视频录制,即属犯罪,如果

(a)该人处于可以合理预期会裸体、暴露其生殖器、肛门区域或乳房、或从事露骨的性行为的地方;

(b)该人裸体,暴露其生殖器或肛门区域或乳房,或正在进行露骨的性行为,并且观察或记录是为了观察或记录处于上述状态或正在进行上述行为的人而进行的;或者

(c)观察或记录是为了性目的。

偷窥或偷拍本身并不构成偷窥罪。还需满足以下其他要素:

  • 合理的隐私期望,以及
  • 之一:

    • 该场所为人们合理地预期会裸体或暴露的地方(第162(1)(a)条);
    • 该人实际上处于裸体或暴露状态,并且观察或记录的目的是为了观察或记录该人处于这种状态(第162(1)(b)条);或者
    • 观察或记录是为了性目的而进行的(第162(1)(c)条)。

162(1)(a):加拿大最高法院表示,第 162(1)(a) 条涵盖“典型的‘安全场所’”,“例如更衣室、厕所、淋浴间或卧室”(R. v. Downes)。电影院不太可能属于第 162(1)(a) 条所涵盖的场所类别。

162(1)(b):您的假设并未表明主体是裸体或暴露的,因此第 162(1)(b) 条无关紧要。

162(1)(c):您的假设没有说明观察或记录的任何特定目的,更不用说性目的了。因此,第 162(1)(c) 条也无关紧要。